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3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13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易字第131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月英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11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月英於民國101年1月6日下午5時20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沿新北市○○區○○路○○○巷○○○○○路○○○路00000000路00號前時,本應注意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並應注意車前狀況,且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竟疏未注意,逆向駛入來車車道,致與對向由告訴人 賴世毅 騎乘之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發生碰撞,使賴世毅因而受有肘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賴世毅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101年12月5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316號卷第21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廣于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古紹霖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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