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81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8179號
原   告 新達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國勇 律師
複代理人   黃育勳 律師
被   告 星希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 律師
參 加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重訴字第四二九號、本院九
十七年度重訴字第八六五號、本院九十七年度重訴字第八0四號
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抗辯原告法定代理人甲○○因股權轉讓有瑕疵,故
原告法定代理權有所欠缺乙節,經查,甲○○就原告公司之
股權取得,係源於參加人丙○○及訴外人即甲○○之配偶徐
鋒珠之轉讓,惟丙○○於主文所示之訴訟中,則另行提起訴
訟主張股權轉讓有瑕疵等語,是以本件訴訟中原告究有無法
定代理權乙事,須以如主文所示之訴訟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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