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34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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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346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望子成龍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修繕房屋事件,原告
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289,800元,應繳第1審裁判費3,090元,原告僅繳納
1,000元,尚欠2,090元,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準用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