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勞小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勞小字第13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嘉新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新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
,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請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尚需補
   繳新臺幣伍佰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二)請補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
   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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