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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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易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9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秀鳳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