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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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除廣告招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19號原告 洪韻棻 即喜願結婚用品百貨被告 侯美惠 即鴻喜結婚禮品館以上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請求拆除廣告招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請求拆除廣告招牌所佔用土地面積之公告現值計算之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書記官張豐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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