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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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21號原告 甘雪凌 被告 李恨即林 李春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33,81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書記官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