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42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利榮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三年度執字第八六五七號、一○三年度執聲字第一三二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利榮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及罰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利榮騰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字第4544、5141號)及本院(103年度原交簡字第2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有期徒刑及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各罪所宣告之刑,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均得易科罰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縱逾6個月,依同條第8項規定,亦得易科罰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