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32號原告 楊麗華
何友明 被告 薛唐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於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00,000元,嗣於103年11月24日具狀擴張請求被告給付770,892元。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70,892元,核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扣除原告前繳之6,500元,尚不足1,980元。是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俊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