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10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侯順堂 相對人 蔡國勳
陳榮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正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88年8月24日所為88年度促字第35508號支付命令,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八十八年度促字第三五五○八號支付命令原本與正本第一項關於「並按利息總額之百分之計算」之記載,應更正為「並按利息總額之百分之十計算」。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參諸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屬於裁定之本院前開支付命令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