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二所列日期所犯詐欺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不予減刑案件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加重強盜罪│詐欺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4月│有期徒刑6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2年7月24日至│91年8月1日││││92年7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2年度偵│臺中地檢9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5744號│字第2291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2年度訴字第│93年度易字第│││事實審││2242號│730號│││├────┼────────┼────────┼────────┤││判決│92.12.15│93.05.18││││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2年度訴字第│93年度易字第│││判決││2242號│730號│││├────┼────────┼────────┼────────┤││判決│93.02.18│93.06.21││││確定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3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第8條第1項、第│││││11條││├────────┼────────┼────────┼────────┤│減刑後徒刑、拘役│不予減刑│有期徒刑3月│││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臺中地檢93年度執│臺中地檢93年度執││││字第1886號│字第50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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