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竊盜罪,減為拘役貳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詐欺、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數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其中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亦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闡述甚明。經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本件受刑人所犯其中一罪即附表編號一所示詐欺罪係於新法施行前所犯,而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與舊法規定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之規定相較,僅將上限二十年修正為三十年,新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對行為人並無較為有利可言,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再依當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本件該部分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九百元折算為一日。惟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皆得易科罰金,且所定執行刑未逾六個月,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則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等規定,定其折算標準(另參照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第九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同此意旨)。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拘役55日││(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4年5月19日至│95年9月12日│96年2月10日│││94年10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偵│臺中地檢95年度毒│臺中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緝字第1877、1878│偵字第4722號│字第6500號│││、1879、1880、│││││188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5年度易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沙簡字第││事實審││3342號│483號│236號││├────┼────────┼────────┼────────┤││判決│96.03.27│96.03.27│96.04.30│││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5年度易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沙簡字第││判決││3342號│483號│236號││├────┼────────┼────────┼────────┤││判決│96.04.23│96.04.16│96.07.03│││確定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第8條第1項、第│、第8條第1項、第│、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9條、第10條第1項│9條│├────────┼────────┼────────┼────────┤│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2月15日│有期徒刑3月│拘役27日││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臺中地檢96年度執│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5459號│字第6627號│字第98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