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12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碧華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1年6月2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6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至111年7月7日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一紙可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書記官程尹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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