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7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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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72號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莊建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09年
5月1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並於109年5月1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9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9年12月16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美黛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7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涂玉梅 │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109年3月5日│608,400元│D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