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03號原告 陳光振 被告 羅士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占用示意圖所示之地上物拆除並返還占用土地,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13萬4,72
6元;訴之聲明第1項後段請求被告給付至返還土地之日止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3萬4,7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附表:
┌──┬────────────┬────┬──────┬───────┐│編號│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地號│占用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價額│││(苗栗縣○○鄉○○段)│(㎡)│(元/㎡)│(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507地號│0.5│2萬3,800元│1萬1,900元│├──┼────────────┼────┼──────┼───────┤│2│509地號│3.375│3萬6,393元│12萬2,826元│├──┴────────────┴────┴──────┼───────┤│合計│13萬4,7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