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304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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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3048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5月23日下午5時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惠玲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貳佰玖拾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貸款申請書、放款客戶授
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
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法院書記官何承育
附表:
┌──────┬─────────┬──────────┐
│本金│利息起算日及利率│違約金起算日及利率│
│(新臺幣)│││
├──────┼─────────┼──────────┤
│貳萬陸仟肆佰│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一│
│陸拾元│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
││點九二五計算之利息│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
│壹萬零貳佰貳│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
│拾伍元│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點九二五計算之利息│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
│貳萬陸仟伍佰│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
│陸拾叁元│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點九二五計算之利息│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
│貳萬貳仟叁佰│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
│零玖元│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點九二五計算之利息│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
│貳萬陸仟伍佰│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
│肆拾元│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點九二五計算之利息│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
│貳萬叁仟肆佰│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
│叁拾柒元│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點九二五計算之利息│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
│貳萬伍仟零壹│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
│拾叁元│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點九二五計算之利息│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
│叁萬捌仟柒佰│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
│肆拾叁元│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點九二五計算之利息│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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