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小字第26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潮小字第269號
原 告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楊宗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