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921號聲請人 嚴佳君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宋智弘 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持相對人於民國99年4月7日簽發之本票1紙,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惟其於聲請狀內所載之相對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經本院以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查核後顯示有誤,故本院乃於100年6月10日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提相對人宋智弘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函已於100年6月13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參,詎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