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20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0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國賓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帝璽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42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440元
,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