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2年度六簡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簡字第139號
原   告  陳俊碩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 律師
       張育誠 律師
被   告 雲林縣古坑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慧如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榮
       陳坤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3年2月13日星期四下午3時45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原告應提出座落於
雲林縣○○鄉○○段○○○○號土地異動索引。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書記官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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