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簡字第139號
原 告 陳俊碩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 律師
張育誠 律師
被 告 雲林縣古坑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慧如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榮
陳坤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3年2月13日星期四下午3時45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原告應提出座落於
雲林縣○○鄉○○段○○○○號土地異動索引。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書記官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