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44號原告 林紹賢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 律師被告 陳紹宏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 律師追加被告 陳莊 九妹
陳紹光莊 陳菊蕙 陳玉蓮 陳玉婷 陳香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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