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9號原告 李彩汝 原告 史慈慧 上列二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複代理人 劉育辰 律師被告 王紹宇 即添益企業社被告 王志成 上列二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1月1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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