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3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3523號債權人 陳錦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金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訴訟標的新台幣2,780,000元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台端僅提出支票號碼JKA0000000、JKA0000000之支票,且未提出退票理由單)。
二、如台端提出之資料未有約定清償期,請一併釋明自民國104年9月17日起算利息之依據。
三、債務人林金嵩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