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家陸許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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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家陸許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認可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陸許字第17號聲請人 何小莉 代理人 廖榮華 相對人 柯健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人認可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第一行關於「福青市」、第四行關於「梅花里」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福清市」、「梅華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家事事件復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李玫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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