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40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月20日犯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經本院於96年6月21日以96年度簡字第3590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8248號、第8722號【此部分聲請書漏載】)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30日,並於96年7月17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冠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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