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174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升揚消防安全設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登宗
訴訟代理人  陳昱任
       蕭賀仁
被   告 兆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祥明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雄簡字第1745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5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8日下午4時在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饒志民
  書 記 官 陸艷娣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壹元,及自民一0
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統一發票、應收帳款明細表、銷貨單、
簽收單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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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陸艷娣
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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