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亡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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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亡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亡字第43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蘇再勝代理人 黃華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國良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臺南市○○區○○街○○巷○○號)於民國98年11月26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彭國良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彭國良為在臺單身退除役官兵,無配偶、子女,父母亦已死亡,聲請人為彭國良之主管機關,依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亦為彭國良之法定遺產管理人,係利害關係人,因彭國良於民國95年11月26日失蹤,爰聲請對失蹤人彭國良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彭國良於95年11月26日失蹤,生死不明,前經本院依職權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07年11月12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而上開陳報期間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一節,亦經聲請人 陳明 在卷可按,是聲請人聲請為失蹤人之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又彭國良自95年11月26日失蹤,計至98年11月26日屆滿3年,自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書記官賴佳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