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金字第2號原告 丁哲聖
丁郁晟 丁郁庭 丁郁盈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淑貝 本件原告就本院民國108年7月4日所為命原告丁郁晟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850元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認抗告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將命原告丁郁晟補繳裁判費4,850元之裁定撤銷,並將上開裁定附表變更如附表,是原告丁郁晟毋庸再補繳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附表:
┌────┬─────────┬─────────┬─────────┬─────────────┬─────┐│原告│刑事判決認定之犯罪│原告請求金額│差額│差額折合新臺幣後合計(以本│應繳裁判費│││所得金額│││件起訴日即106年11月8日之│金額(新臺││││││美元兌新臺幣即期匯率1:30│幣)││││││.135計算)││├────┼─────────┼─────────┼─────────┼─────────────┼─────┤│丁哲聖│新臺幣1,004,265元│新臺幣1,981,713元│新臺幣977,448元│977,448+(890×30.135)│10,999元││├─────────┼─────────┼─────────┤=1,004,268,小數點以下四││││美元11,551元│美元12,441元│美元890元│捨五入││├────┼─────────┼─────────┼─────────┼─────────────┼─────┤│丁郁晟│新臺幣445,550元│新臺幣445,550元│無│無│無││├─────────┼─────────┼─────────┤││││美元3,000元│美元3,000元│無│││├────┼─────────┼─────────┼─────────┼─────────────┼─────┤│丁郁庭│新臺幣450,830元│新臺幣450,830元│無│無│無││├─────────┼─────────┼─────────┤││││美元5,165元│美元5,165元│無│││├────┼─────────┼─────────┼─────────┼─────────────┼─────┤│丁郁盈│新臺幣81,020元│新臺幣182,770元│新臺幣101,750元│101,750│1,110元│├────┼─────────┼─────────┼─────────┼─────────────┼─────┤│林淑貝│新臺幣2,051,518元│新臺幣9,478,399元│新臺幣7,426,881元│7,426,881+(52,027×30.13│90,100元││├─────────┼─────────┼─────────┤5)=8,994,715,小數點以││││美元133,693.2元│美元185,720.2元│美元52,027元│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