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345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3454號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7月1日上午9時2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壹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陸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應繳電費明細表及電費收據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
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書逸
法官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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