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水土保持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八十九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江淑卿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二號違反水土保持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徐昌錦法官陳榮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芬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