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字第2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六六八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偽造文書(八十八年上訴字第二○三三號)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准許解除限制出境。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五五二六號提起公訴,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八一七號判決後,公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於本院審理中,本院以八十九年十月九日院賓刑民境管字第○二三號函請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限制聲請人甲○○出境在案。
二、茲聲請人涉犯之前揭偽造文書案,因公訴人上訴逾十日之上訴期間,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已由本院以判決駁回其上訴。從而聲請人甲○○主張限制出境之原因已消滅,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經核並無不合,爰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李錦樑法官段景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鐘秀娥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