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444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4443號

原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朱英哲

陳柏翰

被告 范德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費欠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362元,及自民國103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216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5,36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40,21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

合    計      1,5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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