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25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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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2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被訴恐嚇罪(本院八十四年度自字第六五四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程序,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乙○○自訴被告甲○○於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十八日在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八庭開庭時,涉嫌恐嚇原告一案,業經本院刑事庭於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辯論終結,並於八十五年一月五日以八十四年度自字第六五四號判決被告甲○○無罪確定,有本院八十四年度自字第六五四號判決及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屬實。然原告遲至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卓穎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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