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78號原告復興空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純美 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 律師複代理人 曾福卿 被告柬埔寨商通里薩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帛琉商帛琉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賀東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月28日下午3點2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