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70號原告 屠國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屠勝國 、 潘春梅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柒拾伍萬捌仟叁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肆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