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90號原告福瑞斯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欣怡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湯自慢 湯妍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壹仟叁佰壹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陸仟零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仟伍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書記官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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