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76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76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767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57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損壞他人之冰箱玻璃門,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爰審酌被告因細故即持他人所有之湯瓢敲打告訴人乙○○○之冰箱玻璃門,造成玻璃門破裂而有財物損失,且犯後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惠玲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2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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