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小字第2590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板小字第259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被   告  朱生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支付命令
(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28565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限內異議後
,依法視為原告起訴,復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 陸佰 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本件原告請求業據提出被告簽署之信用卡申請書及信用卡客戶滯
納消費明細資料為證,而本院經為言詞辯論,被告亦經合法通知
未到庭陳述或提出何反證,自堪認原告請求為實在有理,特並敘
明。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並依法繳交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
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書記官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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