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簡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783號
原   告  姜憲秋
被   告  林美蓮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美蓮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0萬元,
應繳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8,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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