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字第1324號
原 告 御品佳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高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謝美惠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09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500元。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