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勞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勞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奬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竹勞簡字第18號原告 梁至佑 訴訟代理人 潘秀華 律師被告捷慶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國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奬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捷慶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鴻毅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捷慶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鄧國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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