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勞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勞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奬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竹勞簡字第18號原告 梁至佑 訴訟代理人 潘秀華 律師被告捷慶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鴻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一月五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被告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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