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金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金字第60號上訴人英屬維京群島商盈嘉創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WINDRIVERINVESTMENTSLIMITED)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須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明鉅 間109年度金字第6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48,230元(計算式:美金98,063.51元×被上訴人變更聲明之日即民國110年11月9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
28.025=新臺幣2,748,229.8677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2,3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