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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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字第31號上訴人即原告 洪紫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優勢領航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1月26日109年度消字第31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人之部分廢棄;被上訴人按原審判決給付外,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書記官廖健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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