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635號原告 王瓊琳 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奐呈 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後,為訴之追加。但就追加部分,並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法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新臺幣一萬五千八百五十元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書記官林政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