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聲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8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楊貴志法官林俊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