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家上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上字第201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2項所列各款事項。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沈方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
書記官賴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