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6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蔡信泰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95年度偵字第2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並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日起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已坦承犯行,並無串證之虞及家中有年邁雙親,家計陷入困境等情,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茲經本院綜合卷證資料,尚非無羈押之必要,上項應行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張維君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建杉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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