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55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7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一、二部分並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月),均已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五二號、本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七八0號、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五七號判決書各一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就其所受有期徒刑宣告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白光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七月│├───────┼────────┼────────┼────────┤│犯罪日期│97年9月11日為警│97年9月10日│97年10月31日為警│││採集尿液時起回溯││採集尿液送驗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96小時內之某時(│││扣除警力強制拘束││扣除為警拘捕至驗│││期間)││尿時止之人身自由│││││受公權力拘束之無│││││從施用毒品時間)│├───────┼────────┼────────┼────────┤│偵查機關年度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號│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7782號│字第7782號│字第440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4780│97年度訴字第4780│98年度易字第357││││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7年12月12日│97年12月12日│98年3月25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易字第357││││252號│252號│號││││││││確定├───┼────────┼────────┼────────┤││判決確│98年3月25日(聲│98年3月25日(聲│98年4月13日│││定日期│請書誤載為98年2│請書誤載為97年2│││││月25日)│月25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