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25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99年度訴字第1725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書記官張婕妤